但同样是个人追求幸福获取财富的两大基本途径,营业权却不相劳动权那样在宪法中得到普遍承认。西方经历了中世纪和封建时代的特许制、行业许可下的营业限制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对营业自由的抗争,最终在资本主义社会实现了广泛的营业自由。我国现行《宪法》第11条“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13条“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有对个体私营经济投资者的营业活动和营业成果的进行了充分的保护。但这仅是对静态财产权利的保护,而对静态财产的基础权利――“营业权”则根本没有涉及。这与我国悠久的抑商传统有关,也是我国立法滞后的体现。 “营业权”入宪一方面能实现主体追求幸福的基本人权,另一方面也为商事立法提供宪法依据。目前流行的有法国的宪法序言式,有韩国的经济*策性原则条款式,有德国的公民基本权利条款列举模式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因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策的修改向来是历次《宪法》修改的重要内容,因此在适当时机以修正案的形式明确商主体享有营业权的经济*策原则有极强的操作性。
他的人生感受是“空口袋是立不起来的,人一定要抓紧时间不断充实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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